加气站电脑系统设计规范_加气站控制系统
1.办理汽车加气站有什么要求?
2.天然气加气站防火常识
3.电气设计规范大全
4.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下列关于加油机设置说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是( )。
5.求加油加气站基本基本情况、操作工艺、重点部位、安全设施情况,
(1)加气站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各类加气站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宜采用380/220KV外接电源;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采用10kv外接电源;对采用天然气发动机传动的压缩机加气站,可就近采用380/220kv外接电源;③设置消防水泵房的加气站,可附设柴油机作备用动力。(2)加气站内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GB 50058)的有关规定。站内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第二级释放源环境设计。(3)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所设置的低压配电盘和仪表控制可设在站房内,配电控制间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0.6m配电控制间与地上贮罐、槽车卸车点和加气机的距离不得小于6m,与地下、半地下贮罐距离不得小于4m,与油品贮罐通气管管口、密封式卸油口和加油机的距离不得小于4m。(4)加气站内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在压缩大然气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变配电问可设在站房内,变配电间与贮气瓶库、调压器间、压缩机间和加气机的距离不得小于8m.与贮气井管的距离不得小于5m,与开敞式压缩机后的冷凝液槽的距离不得小于8m,与油品贮罐通气管管口、密封式卸油口、加油机的距离不得小于6m。(6)低压配电盘、仪表和计算机控制装置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与压缩机间相邻时,可采用两道有门的墙隔开。当采用一道有门的墙隔开时,两者门、窗(或开敞日)的距离不得小于6m。(7)加气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应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8)加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有关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9)加气站内的防静电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②当金属导体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有连接时,可不另设专门的静电接地装置。(10)加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①汽车槽车卸车装卸点应设置静电接地栓;②贮罐、贮气瓶组应设置静电接地卡;③加气机和加应设置静电接地栓;④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设置接地装置;⑤在燃气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应设置接地下。(11)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纹铜线跨接。(12)加气站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电话。
办理汽车加气站有什么要求?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站房与埋地油罐的安全距离不小于4m,并没有等级要求。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埋地油罐危险性相对较小,二是埋地油罐通气管口、计量口等部位正常使用时其油气外溢是形成的爆炸危险区半径为3米,因此,规定站房与油罐安全距离要不小于4米。其实,油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很多都是依据爆炸危险区划分、并参照国外一些相关标准得来的。
天然气加气站防火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气设计规范大全
1. LNG加气站的安全常识
1、LNG 在环境大气压下具有极低的温度:-162℃;2、具有很大的气液体积比,如果减压措施不当,将导致压力迅速升高。
LNG 的气液体积比大致为620:1;3、前期加注量小,自然汽化回导致气损率偏大;4、城市内LNG车辆不可避免的存在放散问题;5、天然气是易燃性气体,生产区域有明显的安全标识;6、撬装式LNG 汽车加气站应在有完备的安全措施及固定点使用, 严禁随便移动使用,真空工艺管线不允许踏踩;7、运输过程严禁碰撞储罐,储罐必须保持真空度;8、保持设备所在地区通风良好;9、在维修或保养设备时确保系统已泄压;10、远离易燃品或电火花;11、电气部分及仪表部分不能进水;12、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危险区域防爆等级的要求;13、在有LNG 的区域内,不能使用明火或任何未经允许的电气及通讯设备,例如手机和无线电广播发射机。注意事项LNG增压采用LNG低温高压柱塞泵直接增压。
低温高压柱塞泵启动前需要预冷。预冷打开泵进液阀及回气阀,LNG液体流入泵头,且充满泵头,预冷产生的气体从回气管道回到储罐。
泵回气管道上装有温度检测装置,当检测到回气口温度低于-100℃后保持 5min然后可认为预冷完成。泵启动打开泵出口排空阀排空泵出口压力,启动泵,泵开始运转后关闭出口排空阀,PLC系可自动完成。
听泵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是否为空转,空转与正常运转的声音完全不同,如出现空转可适当开启泵气相口放空阀排气,如果排气后泵运行正常即可关闭排空阀,如果排空时达到15S泵仍无法正常运行则应立即停泵,然后重新预冷。谨慎任何一组空温式气化器满负荷连续运行时间都不应超过8小时,运行8小时后应切换至另一组气化器运行,停用的气化器可自然化霜。
(PLC系统可实现自动切换)在环境温度较低的地区将在空温式气化器后配备水浴式加热器,用于在环境温度较低时对空温式气化器输出的气体进行复热,以保证进入储气井的气体温度≥-5℃,PLC系统会根据出口温度自动完成水浴式加热器是否投运。LNG储罐增压当LNG储罐压力过低时≤0.2MPa应当对LNG储罐进行增压。
2.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1。
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 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三级负荷。但随着自动温度及 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计算机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 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 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 应急供电电源。
2。 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 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 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 电源。
3。 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 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 难。
所以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栗房、压缩机间 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4。
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当加气站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 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减少火星排出。
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 出地面4。 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
5m及以上时 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为加气站的站房 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 电缆管道敷设要求,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 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 护。
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采用电缆沟敷 设。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 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
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 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 沟内。6。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 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 II AT3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 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
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 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 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为密 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
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 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3.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1.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
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三级负荷。
但随着自动温度及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脑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2.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电源。
3.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4.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 当加气站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是减少火星排出。
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加气站的站房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应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护。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采用电缆沟敷设。
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6.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ⅡAT。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系密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4.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1.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三级负荷。但随着自动温度及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脑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2.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电源。
3.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4.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
当加气站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是减少火星排出。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加气站的站房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应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护。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6.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ⅡAT。型的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系密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5. 加气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1.罩棚 (1)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加气站罩棚的四周(或三面)应当开敞,以利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安全。
如为房间式建筑物,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加气场地宜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罩棚。当顶棚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罩棚的进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的高度。罩棚遮盖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3)罩棚设计的荷载,应当包括活荷载、雪荷载和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有关规定。罩棚的防震设计,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
(4)设置于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当采用可以避免天然气聚集的结构形式。 2.加气岛 加气岛的设计,应当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0.2m;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加气岛与罩棚立柱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3.工艺设备房间 (1)布置有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其门窗应当向外开启,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其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2)为了有利于可燃气体的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间的墙体,宜采用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轻质屋顶。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3)为了防止遗漏可燃气体的聚集和便于扩散和通风,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当因工艺要求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是箱体内(不包括按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储罐)时,房间或箱体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符合通风能力和通风次数的要求。
(4)为了确保值班人员的安全,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或仪表间相邻布置时,其门窗应当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其与压缩机问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站房 加气站的站房通常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
为了这些场所人员的安全,应符合下述要求: (1)当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气作业区内时,其面积不宜超过300m2,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辅助服务区内的面积不应超过三类保护物的标准,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要求。
(2)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这些场所之间应当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站房可以设置在加气站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合建,但站房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并应当单独开设通向加气站的出入口。
站外民用建筑不得有直接通向加气站的出入口。 (4)当加气站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加气站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6-7和表6-8的要求,但小于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气站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防火墙。
(5)由于地下建筑易聚集可燃气体,因此,加气站内不得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也应采取防火花和防渗漏的安全措施。
6. 加气站内的罩棚的防火要求有哪些
加气站内的罩棚的防火要求:(1) 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加气站罩棚的四周 (或三面)应当开敞,以利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安全。
如为房间式建筑物,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加气场地宜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罩棚。当顶棚为钢结 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25h。
(2) 罩棚的进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髙度不应小于 4.5m;进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的高度。 罩棚遮盖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3) 罩棚设计的荷载应当包括活荷载、雪荷载和风荷载,其设 计标准值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有 关规定。罩棚的防震设计,应当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
(4) 设置于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当采 用可以避免天然气聚集的结构形式。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下列关于加油机设置说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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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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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 /T601-1996
常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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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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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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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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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33-2008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HSG-053-2003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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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电力设计图形和文字符号统一规定 HG/T20686-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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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 SY/T6671-2006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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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6451-2008
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 GB/T7064-2008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10228?2008
电力变压器 第7部分: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 GB/T1094.7-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543?2008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GB/T15544?1995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1557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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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45?95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50096?199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求加油加气站基本基本情况、操作工艺、重点部位、安全设施情况,
答案:A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A 错误。
6.2.2 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 50L/min。
6.2.3 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6.2.6 位于加油岛端部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 0.5m。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加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 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 加气机 LPG(CNG) 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8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4.0.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 .6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 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5.0.7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 罐
6.1.1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所采用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
6.1.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3 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1.4 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 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 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 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1.8 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 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 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6.1.11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2 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 工艺系统
6.2.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2.2 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 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 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 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 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 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6.2.11 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2 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6.2.13 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2.14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 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 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压力宜按表6.2.14确定。
表6.2.14
7 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7.1.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有关规定。
7.1.2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 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3 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3 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7.1.4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 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 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5. 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6. 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7.1.5 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台下列规定:
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 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 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7.1.6 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7.1.7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的罐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池应采取防渗措施,池内应用中性细沙或沙包填实。顶的覆盖厚度(含盖板)不应小于0.5m,周边填充厚度不应小于0.9m。
2. 池底一侧应没排水沟,池底面坡度宜为3‰。抽水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7.1.8 直接覆土埋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罐周围应回填中性细沙,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7.1.9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限制基础沉降。储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当储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储罐上浮的措施。
7.1.10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此外,还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在液化石油气罐引出管的阀门后,应安装绝缘法兰。
7.2 泵和压缩机
7.2.1 液化石油气卸车宜选用卸车泵;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大于30m3时、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5m3 时,可由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的卸车泵卸车,槽车上的卸车泵宜由站内供电。
7.2.2 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数量确定。
7.2.3 加气站内所设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7.2 .5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2. 从储罐引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3. 在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7.2.6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7.2.7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3款规定外、并宜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和过流阀。切断阀应能在罐顶操作。
7.2.8 潜液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应自功切断电源。
7.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2. 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3. 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7.3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7.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7.3.2 加气机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min计算。
7.3.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加****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3.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阎,其分离拉力宜为400一600N。
4. 加气机的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5. 加****上的加气嘴应与汽车受气口配套。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其卸开连接后的液体泄漏量不应大于5mL。
7.3.4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宜设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事故切断阀和过流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加气机被撞时,设置的事故切断阀应能自行关闭。
2. 过流阀关闭流量宜为最大流量的1.6~1.8倍。
3. 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与充装泵连接的管道必须牢固,当加气机被撞时,该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
7.3.5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7.4 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7.4.1 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选用10号、20号钢或具有同等性能材料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规定。管件应与管道材质相同。
7.4.2 管道上的阀门及其他金属配件的材质应为碳素钢。
7.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管件以及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和其它配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7.4.4 管道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7.4.5 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7.4.6 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液化石油气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压力等级不应小于6.4MPa。
7.4.7 液化石油气管道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7.4.8 埋地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旦覆土厚度(管顶至路面)不得小于0.8m。穿越车行道处,宜加设套管。
7.4.9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台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7.4.10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m/s。泵后不应大于3m/s;气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2m/s。
7.5 紧急切断系统
7.5.1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液化石油气管道阀门和切断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的电源。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
7.5.2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7.5.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
7.5.4 紧急切断阀以及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7.5.5 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1 距卸车点5m以内。
2 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7.5.6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7.6 槽车卸车点
7.6.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7.6.2 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全关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7.6.3 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5倍,且能阻止粒度大于0.2mm的固体杂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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