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行防盗电脑系统_银行的防盗系统

平时我们去银行存钱或取钱时,一定要保护好银行卡密码,防止被其它人知道。而银行工作人员几乎不可能知道我们密码。这是因为银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时,就对这方面进行了周密考虑,既然要保证密码安全,那么储户密码在工作人员计算机屏幕上,仅仅只是一个显示字段,以星号代替显示出来。同时银行后台系统数据库,有一些专业水平较高人士在进行维护管理,他们没有权限随意查看密码,更不要说他们也根本看不到实际密码。而银行内部有一套监管模式,银行内部后台技术人员如果查看了密码,在整个系统当中就会留下痕迹,前台人员如果**储户金额,一举一动都会留下记录,所以内部人员并不敢这样去做。

1、计算机系统并不显示密码

当我们去银行取钱时,玻璃防盗窗内工作人员看着计算机屏幕进行相关操作。此时储户以为工作人员什么都能看得见,但其实除了储户基本信息,其它一切都是只显示字段项,但不显示字段实际内容。比如密码字段在储户输入时,显示就是一堆星号。

2、银行人员想知道密码几乎不可能

银行工作人员分为前台业务人员和后台技术维护人员,既然前台业务人员看不到密码,那么后台是否能找到密码呢?从数据库技术理论层面来讲这是可以的。但银行计算机系统在最初设计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后台人员就算做数据维护,储户密码也并不会直接显示出来。

3、内部监控严格

不论是前台人员还是后台人员,只要进行了和储户相关操作,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当中都会留下相应痕迹与记录。将来一旦出现什么问题,都可以从根源上找到问题,更不要说银行内有大量视频监控。综合多方面来讲,银行人员很难知道密码,就算偶然知道了轻易也不敢操作。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行属于公装,但要有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施工,一般的装修公司很难联系到这种装修工程。

消防、安防、公安问题

关于涉及消防,安防,公安,工程方会协助施工方办理。

办公电器设备

关于涉及经济运行的办公电器设备一般由工程方及其主管部门配置。

银行内部空间布局

一般设有营业厅, 信贷部, 接待室, 办公室, 出纳室, 经警室, 结算室, 机房, 帐表室, 值班室, 金库, 防盗报警系统等等。

装饰小细节

装饰小细节主要是形式简洁、光线明亮、色调稳重、高雅、材料耐磨防火、易清洁,要用隔断或喑示法化分办公区域,避免相互干扰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三条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打击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专职部门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有关规定。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通报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和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事故。第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件和事故。第二章 安全防范设施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计算机主机房的构筑防护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的技术防护设施。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主机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主机房在建筑内应为独立区域。

(二)主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有危险建筑,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三)主机房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设施并和当地公安机关110联网,以便报警。

(四)对不能停机的主机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发电机、持续工作八小时以上的UPS等设施。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并装置必要的防雷电设施。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主机房、柜面等要害部位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值班监视制度。第十一条 对不能停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金融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备份机,以便故障时切换使用。第十二条 重要的通讯控制装置及通讯线必须要有备份。第十三条 网络通讯设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章 安全防范管理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并设立专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必须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专职部门负责日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应当报同级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其专职部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金融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监察和查处案件。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专职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配置、技术人员构成进行登记,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适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对重要岗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并更换计算机的有关口令和密钥。涉及银行业务核心部分开发的技术人员调离本系统时,应当确认对本系统安全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与计算机有关的卫星天线、电源接口、通信接口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